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法律制度建设。

也就是说,死磕个案可能被过度消费,满足了当事人、律师和媒体的各取所需,却可能偏离了法治基本价值与理性安分的社会美德,使得司法过程信访化而丧失重建司法权威性与公正性的初衷与机会。——蒙冤者的告白和他们的故事》生动记录了这些个案及其普遍的法律社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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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司法领域,美国也存在长期而艰苦的洗冤实践,美国民间性的洗冤工程成为其刑事司法体系优化的重要监督与推动力量。为此,死磕派律师的节制美德与对当事人的正确的法律教育显得至关重要。人民司法伦理观必然要求一种受害人本位,而程序正义观则要求一种嫌疑人本位。从外源监督型的个案正义走向内生自发型的普遍正义,是中国司法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他们是学法懂法用法的法律公民,自然不会赞成无限信访式的传统救济方式,而是努力劝导当事人选择司法和选择律师。

同期,中国的新刑法与新刑事诉讼法也已生效,刑事司法之法律环境大为改善。香港《基本法》中就规定了法官由独立委员会提名后由行政长官任命。六、终局性问题:彰显司法裁量权的国家属性 司法权既然是司法机关代表国家作出的判断权和裁量权,经过法定程序和具备法定条件后,应当具有终局性。

在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审判案件要以庭审为中心,实现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全面落实直接言词原则,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让法庭成为确认与解决被告人罪责刑问题的最终阶段和关键环节。但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审判、执行等权力集中领域的腐败案件仍易发多发,严重损害司法公信。二要明确工作流程,法官及其辅助人员是否按照诉讼程序和工作流程履行了职责。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是当事人服判息诉的一个重要条件,也是彰显司法文明公正的必然要求。

一是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三是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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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要便民,当事人和普通民众参与、旁听案件审理,获取法院的公共信息将更加方便、快捷。近年来,随着全社会法治意识的增强和行政机关依法执政能力的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环境有了较大改善。法官作为依法行使判断权和裁量权的主体,事实上负有判断是非善恶之重任,拥有生杀予夺之大权,应当建立更加严格的职业准入制度和职前培训制度。《决定》紧紧围绕诉权保护、审级职能、庭审中心、司法责任等关键问题,紧紧抓住司法权运行的内在规律,进一步明确了审判权运行机制的改革思路。

五是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决定》提出探索实行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与审判权相分离,既可以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内部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的行政权属性,又可以更好地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审级独立。如果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可以被轻易推翻,不仅公民正常的生产生活会受到严重影响,而且市场交易所引发的产权变动均处于待定状态,平等竞争的统一市场秩序就无法建立。要抓紧推动立法部门制定强制执行法,就执行主体、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执行裁判、执行实施等问题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同时要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

近年来,人民法院以司法公开倒逼司法公正取得明显成效,特别是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赢得国内外高度评价。建立初任法官一律到基层法院任职的制度,可以为法官逐级遴选制度奠定基础,也符合法官培养成长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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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与我国现行的国体和政体是基本相适应的。同时我们也要承认,现行的司法体制形成于计划经济时期,法院的人财物由相对应行政区划的人事、财政部门来管理和保障,导致司法权的中央事权属性与管理保障上的地方性产生冲突,这与建立统一有序、平等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不相适应。

按照《决定》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完善司法解释制度,严格司法解释的立项、调研、审议等程序,加强司法解释的针对性、规范性、及时性和有效性,改革指导性案例的筛选、评估、论证和发布机制,建立将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转化为指导性案例的工作机制。近年来,各级法院广泛开展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积极构建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审判执行工作机制,严格执行五个严禁等规定,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明显成效。一是完善法官职业准入和职前培训制度。  一、体制性问题:凸显司法权的中央事权属性 司法体制是司法权运行的制度基础。三是制定强制执行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一是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

在行政诉讼中,为了地方利益、部门利益打招呼、批条子、递材料干预司法个案的现象比较突出。当前,要大力推行裁判文书的繁简分流,将宝贵的审判资源投向当事人争议较大、案情复杂、适用法律困难等案件的说理上来,建立裁判文书说理的刚性约束制度和与法官职级晋升、逐级遴选直接挂钩的制度,建立更加科学的裁判文书说理的评价体系。

因此,要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甄别各类过错的区分标准,确保法官依法履职行为不受追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职等处分。这些问题,直接制约和妨碍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损害社会公平正义,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必须从体制机制上予以解决。

再审重在审查终审裁判的正当性,维护裁判的权威性、稳定性,最终实现法院裁判的终局性。同时应当说明的是,严格的办案质量责任制与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保护机制是相互配套的两个制度,应当与法官惩戒制度改革同步推进。

司法权作为判断权,其判断结果的正确性必须建立在证据裁判的基础之上。各级法院均承担一审职能,中级法院以上同时承担二审职能,各级法院同时还承担再审职能,各种程序相互交错、职能相互重叠、机构攀比对应,导致地方三级法院案件性质同质化、审判方式同质化、法官素质同质化、职能作用同质化,既不利于有效分流案件,也不利于国家判断权的科学构建,上级法院的审判监督和指导职能也未能得到很好发挥。因此,在人民法院内部将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建立相对独立的强制执行机构,既可以充分发挥执行实施权作为行政权的制度优势,形成上下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的执行体制,又可以避免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简单分割而影响执行效率、损害司法公信。二是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办理跨地区案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司法公开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决定》将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作为保证公正司法的首要问题,彰显了独立性在确保司法公正中的重要地位。

当事人对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常常可以衍生为难以化解的涉诉信访案件,有的还会发展为极端事件。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廉洁性问题:坚守法官职业的内在品质 腐败是司法公正的天敌。《决定》立足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业要求,对法官的职业准入、职前培训、职业保障、逐级遴选、基层任职等问题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实行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之后,人们对跨省之间的民商事案件和省级范围内影响较大的行政案件能否得到公正审理存有疑虑,有的建议由第三方管辖,也有人建议提级管辖。司法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社会矛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同时,司法工作又不能脱离人民群众,这是由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决定的,也是司法工作性质所要求的。

坚持上级法院法官一般从下一级法院优秀法官中遴选的制度,可以为下级法院的法官预留较大的晋升空间,便于形成良性的人才成长机制。三是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有利于确保法律统一适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我国现有地方各级法院共计3573个,绝大多数法院设置与行政区划相对应。

人民法院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尊重新闻传播规律,有条件的法庭可以设立专门的媒体记者席,为媒体进行舆论监督、传播司法信息创造条件。全民守法是依法治国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文章发布:2025-04-05 11: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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